1.1 VOC定義有機揮發物即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-260℃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。VOC室外主要來自燃料燃燒和交通運輸,室內主要來自燃煤和天然氣等燃燒產物、吸煙、采暖和烹調等得煙霧,建筑和裝飾材料、家具、家用電器、清潔劑和人體本身的排放等。 VOC的來源分析如下: - 煉油、石化、儲油庫、加油站等油品揮發;
- 污水廠、填埋場等生物作用;
- 油墨、有機溶劑;
- 鞋類制品所用的膠水等;
- 涂改液、香味玩具等;
- 涂料、油漆、膠黏劑等;
- 燃料燃燒、垃圾焚燒、汽車尾氣等;
- 電子電氣產品在較高溫度下使用時會揮發出VOC、電子五金的清潔溶劑等;
- 洗滌劑、清潔劑、衣物柔順劑、化妝品、辦公用品、壁紙及其他裝飾品。
1.2 VOC危害在一般的室內環境中存在100種以上的VOC,常見的種類有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、苯乙烯、甲醛、乙醛等,其中苯、甲苯等已被懷疑或確定為致癌物質。 VOC對人體健康有巨大影響。VOC在室外太陽光和熱的作用下能參與氧化氮反應并形成臭氧,臭氧導致空氣質量變差并且是夏季煙霧主要組分,當環境中的VOC達到一定濃度時,短時間內人們會感到頭痛、exin、嘔吐、乏力等,嚴重時會出現抽搐、昏迷,并會傷害到人的肝臟、腎臟、大腦和神經系統,造成記憶力減退等嚴重后果。 VOC的分級控制要求: - 高毒害,如丙烯腈、苯、環氧乙烷、1,3-丁二烯、1,2-二氯乙烷、氯乙烯等:控制在5mg/m3以內;
- 中等毒害,如甲醛、乙醛、酚類、苯胺、硝基苯、氯甲烷等,控制在20mg/m3以內;
- 低毒害,如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、氯苯、甲醇、丙酮等,控制在100mg/m3以內。
1.3 VOC治理針對VOC的危害性,國家發布了一系列標準和規范進行監管: -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(GB16297-1996);
-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(GB14554-1993);
- 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16171-1996);
-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(GB18483-2001);
-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20950-2007);
- 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20951-2007);
-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20952-2007);
-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(GB21902-2008);
- 《guowuyuan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》(國發〔2011〕35號);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(2013年第59號)環境空氣細顆粒物綜合防治技術政策》;
- 《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》,蘇政發〔2014〕1號;
- 《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污染防治技術政策》環境保護部公告【2013】 31號;
- 《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》(環發〔2009〕130號)
- 《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》環發【2012】98號;
- 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(國發〔2013〕37號)
- 《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》(蘇環辦【2014】128號);
- 《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<2013年全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>的通知》(環辦〔2013〕10號)
VOC的治理可采用以下方式: 在有機廢氣治理工藝中,吸附是處理效果好、使用較廣的方法之一,吸附劑有活性炭、硅藻土、沸石等,其中活性炭吸附應用zui多。通過吸附系統,不僅可以使 VOC濃度大大降低,實現廢氣達標排放,而且吸附后通過氣提解吸,收集物可回用于生產。 該方式成本低、易操作、效果明顯。但高空排放只是污染的轉移,并沒有真正解決污染問題,而引風機功力大小和風口安裝高度又直接影響引風效果。 VOC 為有機揮發性物質,易燃燒,可采用常溫或催化氧化燃燒處理。氣體由引風管道通入鍋爐或焚燒爐燃燒,但對高溫有機氣體還要經過安全論證。此法處理比較*,基本可以把VOC 轉化為CO2 、H2O。 因VOC一般都溶解于柴油或 200 # 汽油等有機溶劑,可用柴油或 200 # 汽油吸收 VOC,吸收后的溶劑可用于燃料或稀釋劑。這種方法操作方便、成本低,但吸收處理后一般尚有揮發氣體殘余,因有機溶劑本身易揮發,因此不能使 VOC 降為零,若遇高溫,則吸收率更低。 對反應釜高溫有機氣體可采用冷凝收集,先用直冷凝再螺旋冷凝,該法除氣效果明顯、易操作、運行成本低,但對低沸點氣體效果不佳。 有機廢氣的生物處理是有效的方法,效果好、運行費用低于任何一種處理方法、安全、易操作。VOC的生物凈化法有直接微生物凈化法、間接微生物處理法 ( 先水吸收再廢水生物處理 ) 及植物凈化法等。 |